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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大米进口措施案”的情况与启示

 


一、土耳其大米进口措施案介绍

土耳其大米进口实施配额管理。2003年,由于国内供应量庞大,土耳其于8月开始停止发放大米进口许可,其后又于2004年公布新措施,规定进口商进口国外大米必需以采购同等数量的国内大米为前提。

土耳其是除亚洲地区以外最大的粳米市场。土耳其进口大米主要来自埃及、澳大利亚和美国,是美国大米出口十大目的国之一,在美国大米出口中一直占有5%左右的份额。2004年,因为大米进口措施影响,美国对土耳其大米出口量下降将近60%20062月,美国根据有关协议,以土耳其大米进口措施违反WTO《进口许可协定》、《农业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关贸总协定》为由,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进行审查,澳大利亚、泰国、阿根廷、埃及、韩国等主要大米贸易国都已申请作为第三方参与审理。作为世界稻谷生产和消费大国,中国也已经申请作为第三方加入该案审理程序。

土耳其的大米进口措施属于进口数量限制,而其区别对待国产与进口大米的措施也有违国民待遇原则,与WTO相关协议的原则相背,尽管美国和其他案件参与国还需要提供书面材料做进一步论证,从现在掌握的情况看,土耳其败诉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二、案件发生背景

土耳其是大米生产国,同时也是世界主要大米进口国之一,该国大米年产量一直稳定在36万吨左右,过去五年每年大米进口量在30-60万吨。土耳其的大米进口变化能比较客观地反映其国内消费量变化。

但是,2003年开始,土耳其国内大米开始增产,2004年达到49万吨(以上数据均来自粮农组织数据库)比2002年增长了36%。土耳其本地大米与进口大米竞争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价格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大米出口享受高额补贴,价格低廉,优势明显,这和中国大豆、棉花等大宗产品在国际竞争中遭遇的境况类似。面对这种情况,保证国产大米在丰产年份的顺利销售,鼓励国内大米产业的发展成为土耳其政府的首要任务。

三、案件启示

即使土耳其在WTO纠纷解决机构败诉,也不意味着土耳其大米进口措施的失败。从土耳其政府的出发点看,是要利用该措施将大米进口与国内大米销售捆绑在一起,保证进口大米在土耳其大米消费中所占比例不会超过一半。土耳其大米年均消费量在80万吨以上,只要其国产大米占据国内消费市场50%以上份额,国内增产的部分就可以被消化掉。事实上,因为该措施的实施,土耳其已经成功地将大米进口从2003年的61.8万吨压缩到2004年的22.8万吨,降幅达到63%。根据WTO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有关规则和案例实践,要解决一件贸易纠纷一般需要1524个月的时间,案件复杂的拖到三年以上也有不少。土耳其大米进口措施从实施至今已经有两年,估计要在2007年才能做出最终裁决,而裁决的履行可能要到2007年中下旬甚至2008年才能完成。因此,不论纠纷的裁决结果如何,土耳其大米进口措施的实施都能保证其国内大米产业有34年时间发展和巩固。

 


 

供稿人:农业贸易促进中心

20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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