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资格问题
1996年8月31日,欧盟委员会应苏格兰大马哈鱼养殖者协会(Scottish Salmon Grower's Association)和谢特兰大马哈鱼养殖者协会(Shetland Salmon Farmer's
Association)的申请,宣布对原产于挪威的进口养殖大西洋大马哈鱼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调查期间为1995年1月1日至1996年7月31日。欧盟委员会首先按照欧共体《反对从非欧共体成员国进口补贴产品的3284/94号法令》(以下简称欧盟反补贴法)第5条对上述两家协会的起诉资格进行审查。该条款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与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完全一致,即申请应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the
application has been made by or on behalf of the domestic
industry),因此考察申请人是否具有起诉资格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看申请人能否代表国内产业。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对国内产业的认定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若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对该申请表示支持或反对,则表示支持的国内生产者应占该部分生产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二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超过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尽管根据世贸规则,在没有国内产业申请的情况下,政府主管机关可以自行发起反补贴调查,但由于这种调查往往会损害两国之间的经贸乃至政治关系,因此各国很少采用此种方式。
二、补贴的认定问题
根据欧盟反补贴法第2条规定,认定一项补贴是否存在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是否存在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二是是否因此而授予一项利益。欧盟的规定与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基本一致。WTO协议按照补贴的性质和作用,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WTO协议的这种补贴分类方法,被称为“交通信号灯”法。“红色补贴”,即禁止性补贴,是指那些对贸易有明显的损害作用的补贴,主要是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绿色补贴”,即不可诉补贴,是指那些不大可能对贸易造成损害的补贴,主要是用于基础研究、地区发展以及保护环境等方面的补贴。其余的补贴属于“黄色补贴”,即可诉补贴。在认定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时,还需考虑这些补贴是否属于专向补贴。WTO协议规定了四种类型的专向补贴:企业专向性补贴、产业专向性补贴、地区专向性补贴、禁止性补贴。
从欧盟对大马哈鱼案的裁决来看,它详细分析了起诉人提出的挪威的每一项补贴计划或措施的特征,并考察了那些属于可诉补贴范围的补贴措施的专向性以及补贴水平,如挪威的差别社会保障捐助、挪威工业和地区发展基金以及运输补贴等,进而论证了欧共体大马哈鱼养殖产业所遭受的实质性损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欧共体生产商因挪威对大马哈鱼的补贴承受着价格下跌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欧共体生产商的利润状况恶化。最后,欧盟委员会还分析了如对挪威大马哈鱼征收反补贴税是否会损害欧共体的利益,特别是下游产业、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