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搜索
您了解WTO多哈回合及其新一轮农业谈判吗?
入世对我国农业的是否有冲击?
贸易自由化对我国农业有何影响?
更多调查


上海

天津

河南

河北

吉林

黑龙江

山东

江苏

安徽

福建

广西

广东

湖南

陕西

海南

云南

贵州

甘肃

内蒙古

宁夏

新疆

澳门

台湾

香港
   

 

首页 >> WTO农业谈判 >> WTO条款 


农业协议国内支持规则详解

 


一、WTO农业协议国内支持规则

WTO农业协议涉及国内支持规则的条款较多,如第1条“术语定义”(大部分术语均与国内支持相关,如“综合支持量”、“支持等值”、“综合支持总量”等);第6条“国内支持承诺”和第7条“国内支持的一般纪律”;附件2“国内支持:免除削减承诺的基础”;附件3“国内支持:综合支持量的计算”;附件4“国内支持:支持等值的计算”。农业协议以“政府执行的农业政策和计划是否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为标准,将各种国内支持措施划分为要求减让承诺的和可免除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措施。

(一)要求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措施

农业协议将那些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政策称为“黄色”政策(Amber Polices),要求对其做出减让承诺。农业协议在附件3中界定了“黄色”政策所包括的范围: 1.价格支持; 2.营销贷款; 3.面积补贴; 4.牲畜数量补贴; 5.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 6.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要求各成员方用综合支持量(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以下简称AMS)来计算其措施的货币价值,并以此为尺度,逐步予以削减。

减让承诺以1986-88年为基期,计算基期综合支持总量(Base Total AMS)。要求自1995年开始,发达国家在6年内以每年相同的比例逐步削减20%的综合支持总量,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以每年相同的比例逐步削减13%的综合支持总量,最不发达国家无须减让承诺。

农业协议第6条第1款规定,成员减让表第四部分中的国内支持削减承诺是以“综合支持总量”及“承诺约束年水平与最终水平”的形式表示的。

综合支持总量是指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所有国内支持的总和,即综合支持总量=所有特定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所有非特定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所有特定农产品支持等值。综合支持总量为正表示农业得到了正保护,正值越大,说明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程度越高;综合支持总量为负表示农业得到了负保护,负值越大,说明农业积累转出的程度越高。综合支持总量的“年度承诺水平”相当于为实现20%国内支持(发展中国家为13%)削减目标要求每年削减的基期综合支持总量。“承诺约束最终水平”相当于扣除20%(发展中国家为13%)削减目标的基期综合支持总量。根据农业协议附件3的规定,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的计算包括政府通过市场价格支持、非免除直接支付等手段向具体农产品提供的货币支持。而非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的计算则包括通过累计投入补贴(如肥料和运输补贴)、信贷以及其他财政上的援助等措施所提供的货币支持。另外,根据农业协议附件4的规定,对所有特定农产品,在存在市场价格支持而计算其综合支持量不可行的情况下(比如,有关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无法确定),应计算其支持等值。

(二)可免除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措施

农业协议规定,一些国内支持措施可免除减让承诺,包括:“绿箱”措施;符合“最低减让标准”(De Minimis)的措施;“蓝箱”政策措施;符合“特殊和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简称SDT)的措施。

1.“绿箱”措施(Green Box Measures

业协议附件2指出,“绿箱”措施是指政府在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应通过公共基金资助,而不是从消费者身上转移而来,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对生产的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具有给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作用的补贴措施。农业协议附件2还规定了“绿箱”政策的具体措施标准,包括:

1)一般政府服务。这类政策由公共基金或财政开支所提供,涉及到向农业或农村社区提供服务或补贴计划的有关支付,但不涉及对生产者或加工者的直接支付。其内容为:(a)研究,包括一般研究;与环境计划有关的研究和与特定农产品有关的研究计划;(b)病虫害控制。包括一般和特定的病虫害防治措施,例如病虫害的早期预报、检疫和消除措施;(c)培训服务。包括一般和专门培训设施;(d)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包括向生产者和加工者提供生产技术、信息和研究成果等服务;(e)检验服务。包括一般检验服务和为健康、安全、分级或标准化目的而进行的特定农产品检验服务;(f)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包括提供与特定农产品有关的市场信息,营销和促销策划等,但这类支持不能导致本国产品对他国(地区)产品进行低价竞争;(g)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包括电力网、道路和其他运输方式、市场和港口设施、供水设施、蓄水和排水系统以及与环保计划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但这类措施的资金支出只能用于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不能用于补贴一般均可利用的公用事业网络之外的农场设施,并且不包括对投入、经营成本或优惠用户费用的补贴。

2)以粮食安全为目的的公共储备。与粮食储备积累和保持有关的经费是国家立法确认的粮食安全计划中的主要部分。为了保障国内粮食的安全供应,政府可直接以财政支出来维持粮食储备,或者为私人储备提供财政补贴。但这类支出或补贴均不得表现为高价收购储备粮食或低价销售储备粮食,而且,储备性补贴必须保持充分透明和符合储备需要(即粮食储备性补贴不得过度)。

3)国内粮食援助。赈济本国(地区)饥民是每个政府所必须承担的责任,而为低收入居民保障粮食供给也是许多政府需要承担的义务。为此目的而作出的财政开支或对非政府援助行动减免税收均是正当的补贴。但必须确定能获得粮食援助的明确的营养标准,粮食援助补贴只能向符合受援资格的居民提供粮食或以补贴价格供应粮食,政府的援助粮食必须按市价采购(即不得高价采购),并且粮食援助行动必须保持充分透明。

4)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有以下八类向生产者提供的直接支付,每一类都有一些详细的条件,即这些支付的获得资格是由明确规定的标准来确定的。(a)不挂钩的收入支持。此类支付的获得资格是由以下明确的标准来确定的,如收入、生产者或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以及在确定或固定的基期内,生产要素的使用或生产水平。“不挂钩”支付表示在任何既定年度,此类支付的数量不应与生产者在基期后任何年份所承担的生产类型或数量(包括牲畜头数)、与适用于这类生产的国内或国际价格、或与使用的生产要素相联系,并且不得要求以生产来获得接受这种不挂钩收入的资格。(b)政府财政参与的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此类支付的获得资格是由收入损失来确定,并仅与农业收入有关,而且是不挂钩收入。损失必须超过在最近三年时期平均毛收入的30%,对其补偿不得超过该生产者在有资格获得这种援助的那一年遭受损失的70%。这些支付加上任何同时发生的自然灾害救济支付的总和不应超过生产者同一年份的全部农业收入损失。(c)自然灾害救济支付。此类支付的获得资格仅由在得到正式承认的自然或类似灾害(包括病害爆发、虫害蔓延、核事故和战争)后,所造成的收入、牲畜、土地或其他生产要素的损失来确定。生产损失必须超过最近三年平均产量的30%,支付所得的补偿不得超过恢复损失的总成本。(d)通过生产者退休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此类支付的获得资格应参照旨在促进从事可销售的农业生产人员退休或流向非农业活动的计划中明确规定的标准予以确定,并且支付应以领取人从可销售的农业生产中全部且永久退休为条件。(e)通过资源轮休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此类支付的获得资格应参照旨在从可销售的农业生产中,撤出土地或其他资源包括牲畜的计划中明确规定的标准确定。支付应以土地从可销售农产品生产中至少撤出三年为条件,若是牲畜则以其屠宰或永久性的最终处置为条件。而且支付必须是不挂钩的。(f)通过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此类支付的获得资格应参照旨在协助生产者为应付客观证明的结构劣势,而从财政或实体方面改组经营的政府计划中明确规定的标准予以确定,也可能基于政府关于农业用地私有化的明确计划。支付必须是不挂钩的,仅限于补偿结构劣势所需的数额。(g)环境计划下的支付。此类支付的获得资格应作为政府明确规定的环境或环境保护规划的一部分而予以确定,且取决于该政府规划中特定条件的完成,包括有关生产方法或投入的条件。支付数量应限于为执行该政府计划而涉及到的额外费用或收入损失。(h)区域援助计划下的支付。此类支付的获得资格应限于那些条件不利区域的生产者。每一个这类区域必须是一个明确指定的相邻的地理地区,有着可界定的经济和行政管理上的区别特征,依照法律和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中立和客观标准视为条件不利区域,并说明该区域的困难不是仅仅由于暂时的情况造成的。支付必须是不挂钩的,只能给予有此资格的区域内的生产者,而且在此区域内的所有生产者都能普遍获得。支付在与生产要素有关的一定条件下须予递减,并应限于在规定地区从事农业生产所引起的额外费用或收入损失。

其他直接支付。以上未包含的任何现行或新的直接支付也有免除削减的规定,主要的要求是,这些支付必须符合“不挂钩收入支持”的基本条件。

2.“最低减让标准”(De Minimis

农业协议第6条第4款规定,在计算某一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时,如果计算结果不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则计算结果不必计入综合支持总量中,该特定农产品可免除减让。或者,在计算非特定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时,如果其计算结果不超过全部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也不必将其计入综合支持总量中,该非特定农产品也可免除减让。总的来说,最低减让标准构成了黄箱政策中对特定农产品或非特定农产品支持的“上限”,超过5%10%“上限”的黄箱政策支持必须进行削减,低于这个“上限”的黄箱政策支持可免除削减,并可以提高到这一水平,但这样做有可能引起和平条款下的可起诉问题。

3.“蓝箱”政策(Blue Box Policies

为了适应欧盟和美国,以便尽早结束乌拉圭回合谈判。农业协议第6条第5款规定,一些与生产限制计划有关的“黄色”政策支持可以放在被称为“蓝箱”的特殊政策中,来得到免除减让。其条件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按固定面积或者产量提供的补贴;(2)根据基期生产水平85%以下所提供的补贴;(3)按牲口的固定头数所提供的补贴。“蓝箱”政策在一些方面存在着相对的不精确性,例如,“固定”面积和产量或确定的“基本水平”是否必须保持不变或可变。在实践中是否应当起到限制生产的作用。协议规定,在计算现行综合支持总量(用来衡量符合执行期间任何一年减让表中年度承诺水平状况)时,这些蓝箱支付的全部价值是被排除在外的。因此,对蓝箱直接支付的待遇从名义上看,与其他免除措施并无差异,但是,由于“特殊和差别待遇”和“最低减让标准”的措施价值未包含在1986-88年基础综合支持总量中,所以也不反映年度承诺水平,而有关蓝箱支付价值是从现行综合支持总量中扣除的,这样就给黄箱政策支持以额外的执行灵活性。欧盟在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中将其1995年补偿支付(compensation payments)纳入“蓝箱”来免除减让,而美国则将其1995年差价支付(deficiency payments)纳入“蓝箱”来免除减让。

4.“特殊和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简称SDT

WTO承认,在履行农业协议规则和纪律的义务时,各成员之间的能力差异较大,因此,降低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纪律约束要求,给予了发展中国家更为灵活的特殊待遇。农业协议第6条第2款规定:在政府为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所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援助措施中,将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发展计划也列入免予减让的范围:如(1)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普遍获得的投资补贴;(2)发展中国家中低收入或资源贫乏的生产者可以普遍获得的农业投入补贴;(3)鼓励发展中国家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当与绿箱措施中有关投入补贴和有关投资补贴的规定相比较,这些特殊和差别待遇措施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了较大的余地,使其能够继续促进其农业部门的经济健康发展。

(三)其他有关国内支持的规则

1.“和平条款”

为了防止或避免单方面采取补贴或反补贴措施并形成贸易战,农业协议第13条规定了“必要的克制”条款,称“和平条款”。该条款规定了在9年的执行期时限内农产品和补贴协议在国内农业支持措施的可起诉性方面两者之间的具体关系。完全符合协议附件2中基本和具体措施标准的绿箱措施是:(1)为反补贴目的不可起诉的措施;(2)免于WTO补贴协议项下严重损害的措施;(3)免于以不违反关税减让利益丧失和损害为基础的行动的措施。绿箱措施的这种不可起诉性是把这类措施与特殊和差别待遇和蓝箱政策措施加以区别的特征之一。但是,绿箱措施的不可起诉性是有条件的,即其具体措施与有关标准的符合性作为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初步议题,可以提出质疑进行讨论。而其他贸易扭曲性国内支持(AMS支持、蓝箱支持、最低减让标准支持以及特殊和差别待遇支持)也同样适用于补贴协议总的关于可起诉性的体制。如果支持确实存在损害和损害的威胁,则被要求征收反补贴税。但是,在执行期间对某一特定农产品提供的支持或补贴不超过1992年销售年度所确定的支持水平,这类支持就可从免除起诉行动。总之,可以清楚地认为,和平条款针对补贴协议中的行动所提供的保护是以国内支持措施完全符合农业协议有关规定为条件的。

2.国内政策通报要求

农业协议第18条规定,所有WTO成员应将执行期中每一年份现行综合支持总量、绿箱措施、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蓝箱政策的任何措施作出通知,并就其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作出说明。对于各成员的国内支持措施,有两种通知形式:(1)每年的国内支持通知,包括绿箱和AMS总量。(2)要求免于减让的任何新的或修改过的国内支持措施必须作出迅速的通知。两种通知形式要求必须按照WTO规定的“通知要求和格式”来提供明确的信息。

二、农业国内支持水平的计算

根据世贸组织有关通知义务的规定,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应履行农产品国内支持的通知义务。农产品国内综合支持量的通知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农业协议规定,各成员国必须用综合支持量(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简称AMS)来反映各种国内农业支持措施的货币价值。综合支持量指:以货币单位表示的,向某一特定农产品提供的,并有利于该农产品生产者的年支持水平;或不是向某一特定农产品提供的(向非特定农产品提供的),但有利于广大农业生产者的年支持水平。分为总综合支持量(Total 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Product-Specific Aggregate Measurements of Support),非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non-Product-Specific 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以及特定农产品支持等值(Product-Specific Equivalent Measurement of Support)。WTO秘书处要求各成员国定期(一般1年一次)向WTO递交国内综合支持量计算表,以待各成员国之间相互审议。AMS的计算包括9个支持表,其中,支持表1-3用于计算可免除削减承诺的“绿箱”、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生产限制计划下的直接补贴等措施的货币价值,支持表4是关于总综合支持量的计算,支持表5-7计算特定农产品生产价格支持、非免除直接支付、其他各类支持的货币价值和总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支持表8用于计算特定农产品支持等值,支持表9用于计算非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

(一)综合支持量

所有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措施的货币价值和支持等值计为总综合支持量,即总综合支持量=所有特定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所有非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所有特定农产品支持等值。总综合支持量为正表示农业获得了正保护,正值越大,说明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程度越高;总综合支持量为负表示农业得到负保护,负值越大,说明农业积累转出的程度越高。同时,农业协议规定,如果发展中国家总综合支持量低于其农业生产总值的10%,发达国家总综合支持量低于其农业生产总值的5%则可免除减让承诺。

(二)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

政府通过市场价格支持,非免除直接支付等手段向具体农产品提供的货币支持均应计入特定农产品支持等值。农业协议规定,如果发展中国家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低于该产品生产总值的10%,发达国家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低于该产品生产总值的5%则可免除减让承诺。

1.市场价格支持。有任何管理价格形式的农产品均应计算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市场价格支持的计算应使用一外部固定参考价格与实际管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有资格得到该实际管理价格的农产品数量。政府计划中的稳定价格措施、触发干预价、触发直接支付(如差额补贴)或最低收入水平均属市场价格支持措施。

2.非免除直接支付。非免除直接支付涉及政府给予生产者直接支付的政策措施的货币价值,其计算方法有2种,一是以固定参考价格与实际管理价格之差乘以可得到该实际管理价格的农产品数量获得,二是以预算支出额代替。

(三)非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

没有或不能包含在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中的措施,则应计算其非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通过累计投入补贴(如肥料和运输补贴)、信贷以及其他财政上的投入援助等所有非免除特定农产品的措施价值,得出非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对于发展中国家的非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如果资料能够表明其价值没有超过农业产值的10%,就不得要求计入现行总综合支持量,也不得要求其削减。

(四)特定农产品支持等值

对所有特定农产品,在存在市场价格支持而计算其综合支持量不可行的情况下(比如有关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不能确定),根据农业协议附件4的规定,应计算其支持等值。在实际中可用“应用的管理价格(第一销售点或次销售点的市场价格)”乘以“有资格获得管理价格的生产量”计算其支持等值,如果此方法不可行,则用维持生产者价格的预算支出来计算。在有益于特定农产品生产者的情况下,对以该农产品为加工原料的加工者提供的市场价格支持应计算其支持等值,但是农业生产者支付的农业税等相关规费应从相应的支持等值中扣除。

 


 

供稿人:

2004-12-29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际合作司

本网站由农业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制作并维护

联系电话:(010)59194564 59194563

E-mail: cafte@cafte.gov.cn 


京ICP备05059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