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是属于WTO成员的,由成员国政府管理。所有重大的决定都是由全体成员共同作出的,或是由各国部长在每两年召开一次的会议上,或是由各国官员在日内瓦定期召开的会议上。WTO的决定通常是经过协商一致作出的。
在这方面,WTO不同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其他国际组织。在WTO中,权利并没有授予董事会。虽然在定期举行的贸易政策审议中,秘书处可以提出一些分析性的评论,但秘书处对各国的政策没有影响。
如果说WTO的规则将纪律强加于各国政策之上,那就是指WTO成员间通过谈判达成的结果。成员自己根据谈判议定的程序执行WTO规则,有时执行还包括采取贸易制裁。但这些制裁都是由有关成员国实施的,而不是WTO本身。这一点与其他机构十分不同,其他机构是不会允许各国这样做的。
通过协商一致在135个或更多的成员之间形成一项决定可能是很困难的。但这样做的主要优点是形成的决定更容易被所有成员接受。尽管困难很多,还是达成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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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如何决策?
WTO继承了GATT不通过投票而通过协商一致作出决定的传统。这样做可以使所有成员保证其利益得到适当的考虑,尽管有时他们考虑到多边贸易体系的总体利益,而决定形成协商一致的意见。
当协商一致变为不可能时,WTO协议允许进行投票,在“一国一票”的基础上,得多数票者即为胜。
WTO协议设想了4种需要进行投票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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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何多边贸易协议的解释,获得WTO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即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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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级会议可以免除一多边协议对某一特定成员规定的义务,获得WTO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即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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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修改多边协议规定的决定,根据有关规定的性质,或可由全体成员批准通过,或可由三分之二多数批准通过,但修改只针对同意接受的国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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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接受新成员的决定,由部长级会议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或者在两届部长级会议之间,由总理事会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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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最高权力机构:部长级会议
各国通过各理事会和委员会作出决定,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成员由全体WTO成员组成。部长级会议是WTO最高权力机构,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首届部长级会议于1996年12月在新加坡举行,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于1998年在日内瓦举行,第三届部长级会议于1999年11月在美国西雅图举行。部长级会议可以就任何多边贸易协议所涉及的所有问题作出决定。
2.第二层:三种形式的总理事会
在两届部长级会议之间,日常工作由以下三个机构负责处理:
上述三个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建立WTO协议》规定,它们都是总理事会,只不过是根据不同的职权范围召开会议而已。三个机构都是由全体WTO成员组成的,向部长级会议报告。
总理事会代表部长级会议处理WTO的所有事务。它分别以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审议机构的形式召开会议,监督解决成员间的争端,并分析成员的贸易政策。
图1-3
WTO组织结构图
WTO全体成员可以参加所有理事会和委员会,上诉机构、争端解决专家组、纺织品监督机构及诸边贸易协议委员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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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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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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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事会会议作为
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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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事会会议作为
争端解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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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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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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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贸易与环境委员会
贸易与发展委员会
最不发达国家小组委员会
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
国际收支平衡限制委员会
预算、财务与管理委员会
工作组:
加入WTO工作组
工作组:
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
贸易与竞争相互关系工作组
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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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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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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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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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市场准入委员会
农产品委员会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委员会
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
反倾销措施委员会
海关估价委员会
原产地规则委员会
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
保障措施委员会
纺织品监督机构
工作组:
国营贸易企业工作组
装船前检验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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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
具体承诺委员会
工作组:
专业服务工作组
GATS规则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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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边贸易协议
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
政府采购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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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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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总理事会(或下属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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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争端解决机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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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边贸易协议委员会将其活动通知总理事会,尽管不是所有WTO成员都签署了这些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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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层:理事会及委员会
另外还有三个理事会,每个都处理不同的广泛的贸易领域,并向总理事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