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是由“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逐步发展而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使用的是“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概念,而自TRIPS协议后,国际社会逐渐转向使用“地理标志”。 根据TRIPS第22条第1款,“本协议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而按照我国的官方定义,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各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规则;另一种则是在有关商标立法中以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方式对地理标志加以保护,同时,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加以辅助。
在地理标志保护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中,欧盟是通过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的,欧盟对葡萄酒和烈酒以外其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最重要的统一规则是欧洲理事会第2081/92号条例。而美国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却分散于商标、竞争、消费者保护等多部门、多层次的法律中,其中最重要的是《1946年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