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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洪兴:对加强我国农业保护的思考

作者:倪洪兴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农业与世界的关联度不断提高,国际农产品贸易对我国农业的影响日益增强:一方面农产品出口的增长对提升农产品价值、带动农产品加工增值、扩大农村就业机会、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以大宗农产品为主农产品进口的增长在增加供给、减缓环境资源压力的同时,打压了国内农产品实际价格的上涨,挤压了部分农产品的发展空间,增加了结构调整特别是贫困地区结构调整的难度,对农村就业、农民增收和农业多重功能的发挥造成了不利影响,给农业和农村经济长期发展带来了挑战。2004年,随着世界主要农产品供需形势趋于常态,入世给我国农业带来的挑战开始显现。1-10月我国农产品贸易总额418亿美元,贸易逆差高达55亿美元就是明显的例证。

当前,经济全球化在农业领域里的进展十分明显。WTO新一轮农业多边谈判在曲折中前进。2004 8月达成的谈判框架协议进一步强化了农产品自由贸易的改革方向,明确要取消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大幅度削减贸易扭曲的国内支持和大幅度削减关税扩大农产品市场准入机会。与此同时,与WTO贸易谈判相辅相承的区域一体化趋势加速发展,各种自贸区谈判呈不断增长的趋势。继我与东盟自贸区谈判后,智利、新西兰、澳大利亚、南非、海湾国家和南共体均与我开始着手自贸区谈判或谈判可行性研究。在此形势下,统筹考虑影响我国农产品贸易诸方面,权衡利弊,选择正确的贸易战略,加强对我国农业的保护,对确保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我国农业保护,是统筹农业贸易诸方面的必然要求

根据现代西方主流贸易理论,扩大贸易有利于发挥各国比较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生产和产业的规模效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个社会福利。但是由于不同部门各自的比较优势和面临的国际贸易环境不同,部门间的要素需求不同以及要素的重新配置需要一定代价和时间,贸易对不同部门和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影响差异甚大,因此我国农业贸易战略的选择必须运用科学发展观,统筹考虑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和比较优势,统筹考虑农业和农村发展目标,统筹考虑农业贸易面临的国际环境等方面,做到科学合理,符合我国长远和整体利益。

(一)从产业间贸易看,我国农业整体竞争力不强,比较优势呈下降趋势,贸易自由化将使我国农业面临越来越大的长期挑战。农业是高度依赖土地和水等自然资源的产业。我国农业资源特别是水土资源严重短缺,人均农业资源不足,农业经营规模小,劳动生产率低,这是难以改变的现实。目前我国农户数量达2.4亿多,户均占用农地规模仅 0.5公顷,仅相当于日、韩的1/3、欧盟的1/40及美国的1/400贸易自由化意味着我国的小规模经营农户与发达国家大农场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直接竞争,劣势显而易见。不仅如此,随着我国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积累以及集约使用这些要素的产业增长,我国农业相对其它产业的比较优势将呈长期下降趋势。日、韩农业比较优势的变化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贸易的发生是基于比较优势之上的。从产业间的相对关系看,贸易意味着产业间要素的流动和产业的相对消长。我国农业不具长期比较优势,贸易自由化将使我国作为农产品净进口国的现实不断巩固,农产品价格受到挤压,促使生产要素从农业部门流向非农产业。这种要素流动方向与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要求一致,如果这种要素流动不受阻碍的话,贸易自由化虽然会使农业部门受到损益,但我国整体资源配置效率将提高,国民经济发展可以从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获益。然而,由于农业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的特殊性以及我国人口和劳动力就业状况,农业部门的生产要素特别是农村劳动力不可能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深入而得到相应转移,这将进一步强化农产品净进口带来的负面影响,大大削弱贸易自由化对优化部门间资源配置的作用。因此,从长远和整体看,加强对我国农业保护的意义重要而深远。

(二)从产业内贸易来分析,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不是一蹴而就的,贸易自由化进程必须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相一致。总体上说我国农业不具比较优势,但不排除部分产品、部分地区或在部分地区市场上拥有相对竞争优势。由农业资源禀赋决定,我国在玉米、小麦、棉花、油籽等大宗农产品的生产上不具比较优势,而在大米、小杂粮、畜产品以及水果和蔬菜等园艺产品生产上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从理论上讲,增加具有相对优势的农产品出口,扩大不具相对优势农产品进口,有利于优化农业资源在部门内和地区间的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减缓农业发展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但其前提是比较优势必需成为现实的竞争力而得以充分发挥,农业产业结构必须得到及时、有效的调整和升级,产业结构调整的成本必须小于贸易获益。

目前我国农产品相对优势的发挥受到多种因素制约。首先是体制尚未理顺。农产品生产、流通、贸易管理和运营体制分割,流通效率低、成本高,削弱了农产品的整体优势;其次是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低,现代化的营销企业少,农产品营销手段落后、渠道缺乏;第三是农产品质量低、品质差、安全性不高、结构不合理以及质量标准体系和认证体系不健全。消除了这些制约因素,我国农产品的相对优势才能得以真正发挥。

我国农业对农民生计有着特殊的重要性,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面临多方面的难度。农业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强,农业规模小、商品率低,资源集约型大宗农产品生产主要集中在相对不发达地区,农业劳动力的科技文化水平不高,农户投资能力有限,短期内不可能达到与发达国家相类似的专业化和区域化水平,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的任务长期而艰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奶制品、高档肉产品等高质量、高附加值农产品生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这类产品的生产发展仅处于起步阶段;动物防疫等基础设施和市场体系正在建设和完善,尚属“幼稚产业”。过早过快地开放市场,将对其进一步发展和成熟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必须予以合理保护。

 (三)我国农业多功能性显著,贸易自由化进程必须充分考虑非贸易关注。我国农业除了具有商品产出功能外,同时还具有社会、经济和环境等方面的非商品产出功能,在确保粮食安全、保障农村就业、实现经济缓冲、消除贫困、替代社会福利保障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具有显著的多功能特性。

发展国内粮食生产、确保一定粮食自给水平对实现粮食安全和国家整体战略价值重大,且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受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进程和两元经济结构影响,我国农业所具有的保障劳动力就业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功能的实现,在许多情况下是以牺牲农业商品生产的经济效率为代价的。农业的经济缓冲作用,即经济危机时在吸纳剩余劳动力、保障基本生活品尤其是食品供给、为危机中的人们提供安全网,促进经济复苏等方面的作用在我国尤为显著,长期以来贯彻的“农业是基础”、“无农不稳”等方针正是体现了对这一功能的肯定。我国贫困人口绝大多数居住在农村,农业不仅是其获得生活基本品的重要来源,也是其就业、创收、脱贫和发展的最现实可行的选择。农业在消除贫困、保障生存型农户生活方面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

农业替代社会福利保障功能的价值在我国被长期低估甚至被忽略。在目前没有或尚无条件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情况下,农业不仅仅是农民从事的一项经济活动,更是农民生活的重要保障;农民所拥有的小块土地不仅仅是生产资料,更是其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主要手段。农业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其生产商品的价值,还体现在其替代社会福利保障所具有的非商品价值以及社会成本支出的节约上。

(四)我国农产品市场准入度高,关税水平处于非常敏感的区间,对关税的进一步削减必须十分谨慎。在加入世贸组织过程中,我国农业做出了广泛而重大的承诺,较大幅度地开放了农产品市场:在市场准入方面,减少或取消了长期实行的进口配额、进出口许可证、国营贸易等非关税措施,对所有的非关税措施进行了关税化,实行单一关税措施管理农产品进口;大幅度削减了关税水平,2005年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仅为15.3%,是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关税结构单一,几乎清一色是从价税;关税离散度小,没有明显的关税高峰,实施税率与约束税率同一;对小麦、玉米、大米、食用油、食糖、棉花及羊毛等重要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最终关税配额量巨大,配额内实行低关税,配额外关税分别为65%65%60%9%50%40%38%在国内支持方面,承诺WTO黄箱下的国内支持以及对贫困地区的投资补贴和投入物补贴总量维持在占农业产值8.5%的微量许可水平之下;在出口补贴方面,承诺取消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同时放弃享有发展中国家对农产品分级、加工和运输方面的出口补贴权利;在质量标准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承诺对进口农产品的病虫害检疫和质量检验将采取符合国际规范的做法。

与绝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农产品市场开放程度相当大,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手段受到较多约束,农产品关税和关税配额制度成为调控农产品进出口、保护国内农业最重要的政策手段。粮、棉、油、糖等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农产品配额外税率为40%-65%。由于我国内生产成本大大高于美国和凯恩斯集团成员等农产品出口国的成本,且呈增长趋势,配额外关税的进一步削减将使其失去抑制进口的作用;我国承诺的关税配额量大幅扩大,配额内关税低至象征性水平,也将使关税配额失去调控作用。其他农产品关税目前多数在10-20%,对农产品贸易具有实际影响作用,关税每下降1个百分点将给贸易商增加1个百分点的获利空间,农业是低盈利产业,其对农产品趋势价格的打压作用是显著的,因此对农业的保护不应有丝毫松懈。

(五)农业所面临的国际贸易环境要求必须加强对农业的保护,推进公平贸易。在我国大幅度开放国内农产品市场的同时,乌拉圭回合后的国际农产品市场依然表现为高度保护和高度扭曲,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严重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限制,贸易摩擦和争端不断增加。

一是农产品关税削减有限,存在大量高关税和关税高峰。目前世界平均为62%,其中一些国家远高于此,另一些国家虽平均关税水平较低,但其重要产品或不具比较优势的产品关税突出,高峰甚至达到700%

二是通过最低市场准入承诺的关税配额不仅量小,且完成率低,难以实质性地扩大市场准入。因关税配额管理缺乏统一、透明的规则,通过关税配额制承诺的市场准入量的实际兑现量更少,19952003年平均完成率仅为5066%

三是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的削减,从支持总量的减少和涉及的政策范围来看都相当有限根据各成员的减让承诺,全球农业国内综合支持总量将由基准期的1,980亿美元减少到执行期末的1,620亿美元,出口补贴由213亿美元减少到136亿美元,允许的国内综合支持总量(AMS)和出口补贴在削减后仍保持较高水平

四是各国实施的动植物检疫措施(SPS)和技术性贸易措施(TBT)呈几何级数增长。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以此为手段控制进口。

高度保护和高度扭曲的国际农产品市场一方面限制了我农产品比较优势的发挥,阻碍了我农产品出口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使我国开放的农产品市场成为农产品出口国聚焦的目标,增加了农产品的进口压力。这就要求我们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在推动其他国家开放农产品市场、减少扭曲的同时,应加强对我国农业的保护,促进公平贸易。

二、加强我国农业保护,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在多双边贸易谈判中不能把农业作为其他要价的筹码,而要作为保护的重点,力争少做减让承诺。目前WTO新一轮农业谈判进入了后框架谈判阶段,进出口国家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日趋激烈。在谈判中我应继续本着“维护国家利益、坚持原则、灵活掌握、为我所用”的方针,从公平贸易出发,在推动其他成员扩大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同时,尽可能少做或不做进一步减让承诺。在与农产品竞争力强、潜力大的国家进行自贸区谈判中,必须充分考虑其对我国农业产业和农村发展目标的长期影响和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借鉴其他国家自贸区谈判中把农业作为特例处理的做法和经验,寻求特殊和灵活的解决办法,以保留目前仅有的农业政策调控手段和农产品关税水平。在评估贸易自由化对农业和农村的影响时,要充分考虑农业的特殊性和特殊重要性,不能仅从比较优势和贸易福利角度,也不能仅从农产品贸易量的可能变化的角度出发,要把农业作为谈判中保护的重点,而不是其他要价的牺牲筹码。

(二)要用足黄箱、用好绿箱,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农业是弱质产业,也是基础产业,具有多种功能和社会环境价值,长期以来一直被各国所保护和重视,农业多边谈判步履维艰。我国农业关系8亿农民的生计和发展,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面对日益巨大的国外农产品竞争压力,我应充分利用有限的政策空间,用足用好各种允许的政策手段,提高政策效率,不断加强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

(三)加强农产品贸易促进工作,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强农产品贸易促进是各国通行做法。我国农产品出口具有小批量、多品种、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特点,农产品出口市场集中,壁垒限制日益增加,使得农产品出口的运销难度大、成本高,获益面广,利益驱动不足,企业缺乏创立品牌和开拓市场的动力,主要农产品贸易国普遍重视并继续高额补贴支持农产品出口,我承诺取消所有形式出口补贴,因此需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功能,加大农业保护力度,加强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充分利用有限的农业贸易促进手段,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

(四)有效利用WTO贸易救济措施,防止进口激增对我国农业产业的冲击。反倾销、反补贴、一般保障措施、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新一轮农业谈判正在磋商的特殊保障机制,是WTO成员在市场开放条件下用来应对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产业损害的合法的贸易救济措施。应加快培养农业贸易争端解决和贸易救济措施方面专门人才,尽快建立农业贸易预警机制,加强农产品进口对农业产业影响的跟踪预警,开展产业损害调查和国外贸易壁垒调查等所需的基础性工作,在我国农业受到威胁和损害以及面临贸易争端时,及时启动有关机制,有效利用各种贸易救济措施,确保我国农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发表日期:200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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