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负责外贸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有三个:外贸委员会;外交部;工业、发展和外贸部。其它还涉及财政部、农业部和卫生部等部门。
(一)外贸委员会(CAMEX)-对外贸易政策的决策机构外贸委员会为总统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能为:制定外贸政策和方针,对外贸法律和法规有解释权,调整进出口关税,对不正当贸易进行调查,制定出口信贷和保险的有关方针政策,评估汇兑、货币、金融措施对外贸的影响,制定鼓励外贸出口政策,确定对外贸易谈判的总体原则和协调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等。
(二)外交部-双边和多边对外经贸重要活动的牵头单位外交部中负责外经贸的是一体化、经济和外贸事务秘书处(副部级单位)。该单位主要负责协调处理巴西在地区一体化和对外经贸关系中的有关事务,负责双边和多边谈判,下设经济司、科技合作司、拉美一体化司和贸促司。
(三)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对外贸易的技术操作部门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中负责外贸事务的单位为外贸秘书处(副部级单位)。该单位下设外贸局、贸易维护局、外贸政策司和国际谈判司。主要负责制定并具体执行国家外贸政策,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磋商。
进口管理:巴西政府运用“巴西外贸网”对进口业务进行统一的电脑管理。巴西发展工商部外贸秘书处、巴西财政部税务总局、巴西中央银行等外贸管理部门通过“巴西外贸网”,对进口业务实施从审批进口许可到缴纳关税的一体化分步管理。
“巴西外贸网”除了联接外贸管理部门外,还联接进口商、报关行、运输商、仓储商及金融机构。所有巴西进口操作必须通过“巴西外贸网”进行。
巴西政府要求所有的进口商品都必须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简称LI)。自动进口许可证,是针对那些不必进行严格贸易管制的商品,许可证的申请与递交报关单同时进行,审批过程比较简单,且自动批准;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则是针对国家控制的商品和进口行为,其申请通常要在货物装船前或视情况在报关前进行,审批过程比较复杂,需要出示各种文件和证明,并要经相关机构会签。海关管理:巴西的海关事务由财政部下属联邦税务总局具体负责,包括海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关税的征收以及海关监管制度的实施等。
巴西海关对报关货物实行抽检的方式。根据规定,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验货结果,验货时当事人应在场,货物若需样检,所发生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进口货物若需要进口许可证,进口商一般应在货物装船前向巴西发展工商部外贸局提出申请,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0天。货物到港后90天内进口商应办理报关手续,并将进口申报单输入“巴西外贸网”进行登记,开始报关程序;同时还需向海关提供装船单、商业发票、纳税单据以及原产地证、商检证明和动物检验证明等文件。
对有些特殊商品可采取提前报关制,例如:散装货物、易燃易爆和有辐射的危险货物、活畜、植物以及新鲜水果等易损货物、印刷用纸张、政府部门进口的货物、陆路、河、湖运输的货物等。海关在抽检时,若发现有低报价嫌疑,在核实货值之前,进口商需在巴西银行存入一笔保证金,数量相当于参考价货值与发票值的差额。若证实为低报价,该保证金则被没收。
外汇管理:巴西中央银行是外汇兑换的管理部门。在巴西,进口外汇兑换通过进口商与巴西央行授权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外汇买卖合同”进行。
巴西政府运用电脑联网系统对外贸进行管理,“巴西央行网”与“巴西外贸网”互联,发展工商部和央行随时通过电脑网络对报关程序和外汇兑换进行监控,若发现与规定不符,就可能出现通关受阻、进口商无法结汇或被罚款的情况。2006年,巴西实行国家外汇管理新办法,包括允许出口企业或自然人将出口所得的部分外汇存入境外金融机构,留存比例将由国家货币委员会确定并进行调整,初始比例为30%左右;新办法规定,留存境外的资金仅限用于履行本公司的义务,如支付公司的债务或从事原材料的进口等,同时需向联邦税务局说明资金的使用用途;免征境外资金的临时金融流通税。2004年12月31日以前进入巴西的外国投资,如尚未在中央银行取得注册的,允许补办注册手续,以获得今后向境外支付利润和股息的资格。改革过去在出入境口岸仅用美元购买免税商品的办法,允许选用雷亚尔支付,但购买额度仍限制为500美元。
摘自我驻巴西使馆经商参处网站